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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碰撞”

西湖检察 杭州检察 2024-03-1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日前,由浙江省检察院主办,杭州市检察院、西湖区检察院承办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法完善与监督评估实践创新”司法实务沙龙在西湖区检察院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揭萍,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张曙,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西湖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光,杭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董彬,西湖区公安、法院、工商联等部门负责人,企业代表,律师代表,杭州市检察机关代表共40余人参加。

本次沙龙关注哪些合规焦点?

一起到现场加入头脑风暴——

西湖区检察院如何探索实践“企诊宝”(预防性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其理论基础是什么?

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铖涛介绍了该院 “企诊宝”(预防性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探索实践情况。该机制的核心功能就是预警企业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合规建设提前,助力企业实现长远健康发展,为企业“治未病”。


“预防性企业合规这两年一直在提,但是像‘企诊宝’这样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少之又少。”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揭萍指出,检察机关探索实践预防性企业合规机制,有其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其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一是来源于检察权的社会公益性,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在法律依据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开展同步监督、动态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涉刑事风险的情况,可以提前介入。


“刑罚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预防性企业合规改革恰恰能够发挥这种制度功能。”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表示,在预防性企业合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正确处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通过行政机关的传导作用更有效地发挥制度优势。

企业合规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与第三方组织的关系?

西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严敏结合办理的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介绍了在企业合规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第三方组织是一个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多方参与,客观中立的团队。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对案件全面审理、明确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特征的基础上,对专业人才库的人员类别进行筛选后,随机抽取人才组建团队。另一方面,在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为第三方组织提供法律意见,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过程进行督导,而第三方组织的考察结果是检察机关对涉企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重要参考。”


“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当中,我认为第三方组织处于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处于监督指导地位。‘主导’的提法需要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限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具有过程性、动态化的特点。”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张曙提出,检察机关在处理和第三方组织的关系中需警惕以下角色冲突:一是第三方组织深度介入企业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影响,而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指导不够;二是合规指标体系建设标准化、细致化程度不够,监督考察时间受审查起诉办案期限限制;三是检察机关深度介入合规整改全过程可能削弱第三方组织的独立性。张曙接着指出,第三方机制启动要秉持必要性原则,对于组织化程度不高、治理结构不清晰的小微企业,可以不启动第三方机制,由检察机关单方面主导。

当前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机制面临哪些困境?如何通过立法完善?

西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桂益萍从合规程序适用对象无明确法律规定、合规考察期限受审查起诉期限限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监管乏力这几个方面阐述了当前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考察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是否可以参考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企业合规考察机制进行立法完善。


“当前企业合规考察既要避免合规考察对象过度扩张的问题,又要思考如何将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员的改造与合规整改相结合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建议,合规考察期限,需要结合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所涉嫌的罪名,以办案期限为限进行确定。办案期限不够是现实问题,期待在立法上对办案期限做特殊安排,以达到理想的整改效果。

聘任仪式



西湖区检察院聘请三位教授为“‘企诊宝’合规检察理论研究基地”首席研究员,王晓光检察长为三位教授颁发聘书。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在总结点评中指出,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很有必要,包括西湖区检察院在内的各地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样本和实践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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